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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红7月,医保门慢门特大变动!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07-04 13:09 阅读次数:3000

□文/图 医保办 周欣欣 林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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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宣布新门特方案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本次门特调整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一一道来。

      变动一:原门慢病种调整为一、二类门特病种

      原有的广州医保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此次大部分调整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其中,“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改为一类门特“骨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分为“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两项一类门特,而原属“重性精神疾病”门慢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分别设为二类门特病种。

      变动二:新门特病种范围扩大至58种

      新门特病种划分为一类、二类两大业务类型,新增高脂血症、骨关节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10个病种,病种范围扩大至58种。

      目前,我院可开展诊断、治疗的门特病种范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和审核确认有效期详见下表。

      变动三:部分门特病种报销上限提高

      原门慢病种中,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月,城乡居民为50元/月,本次新门特部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有所提高,具体表现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一类病种职工提高至400元/月;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二类病种职工提高至500元/月,城乡居民提高至400元/月。

      原门特病种中,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表现为:慢性乙型肝炎城乡居民提高至480元/月;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城乡居民提高至640元/月;多发性硬化症城乡居民提高至7100元/月;小儿脑性瘫痪城乡居民提高至640元/月;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城乡居民降低至14400元/年。

      变动四:部分门特病种不再受“选点”限制

      参保病人申请门特,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病人进行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以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病种或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病种变更: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一类门特病种变更申请:①原申办的病种申请生效时间超过12个月;②在办理变更手续当月,原已确认的病种未享受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

      (2)选点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到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办理二类门特选点变更手续。

      原门慢/门特衔接

      (1)原已申办门慢的(重性精神疾病、炎症性肠病除外),7月1日起,直接享受一类门特待遇。

      (2)原已申办膝关节骨性关节炎门慢的,7月1日起,直接享受骨关节炎一类门特待遇。

      (3)原已申办重性精神疾病、炎症性肠病门慢的,7月1日起,直接享受对应的门特待遇。

      (4)原已申办门特,且在有效期内的,7月1日后可继续在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不变。

      (5)原已同时申办2家放疗或2家化疗门特,且申请均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在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门特待遇。如需申请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需到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终止其中1家选定医疗机构待遇后,再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

      (6)原已申办化疗或放疗的,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与化疗或放疗一致。

      (7)原已同时申办化疗、放疗的,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与化疗、放疗中最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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